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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行风建设专栏

消费者购车须知

发布时间:2024-03-06 08:10 来源: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低速电动车”可以上路行驶吗?”

“低速电动车”、“四轮电动车”、“老年代步车”、“迷你观光车”……很多商家在销售此类车时说:“这是旅游观光车、不用上牌、无需驾照、上手容易、价格实惠……”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它们到底属于哪类车?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761-2018)规定:

1.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公里/小时;

3.整车质量(含电池)不超过55公斤;

4.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

5.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48V。

上述低速电动车、四轮电动车等不符合非机动车标准,在法规定性上属机动车范畴。

二、机动车上路行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必须持机动车驾驶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

 三、它们可否办牌登记呢?

 符合办牌登记的车辆应当是取得机动车生产准入和销售准入的车辆,即该车必须纳入国家工信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内,方可办理牌证。在全县交通问题顽瘴痼疾集中整治工作之前澧县常见的各类观光车、老年代步车、四轮电动车等均未被列入《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及产品公告》目录范围,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不能办理牌证。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GB/T21268-2014)是指6座以上、23座以下的非封闭型乘用车辆,只能由特定单位在旅游风景区、综合社区、步行街等限定区域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消费者不要购买不能登记上牌、不能上路行驶的车辆。严禁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会增加火灾风险),严禁擅自改装(擅自改装电池、加装音响、照明等,容易造成线路超负荷引发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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