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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澧政复不受字〔2023〕2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15:32 来源:澧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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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就其未对举报事项告知是否立案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23年8月25日前告知你对举报事项是否立案,你若不服该局未履行该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应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即2023年8月26日)起六十日内(即2023年10月24日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因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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