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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审计局关于澧县**2017年至2018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

发布时间:2019-06-19 18:33 来源:澧县审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澧审决〔2019〕1号

澧县审计局关于澧县**2017年至2018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

***:

自2019年3月8日至5月2日,我局对县***2017年至2018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对你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延伸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关于原始凭证未能真实反映所发生的经济业务9.81万元问题的处理处罚

2017年至2018年,县**在支付小工工资和采购苗木中,采取代开发票形式支付费用9.81万元。计算机比对国税代开发票情况结果显示,支付李**劳务费0.56万元,开票人为宜万卷烟经营者;支付李**劳务费0.51万元,开票人为澧县芷兰轩餐馆、月兔酒店经营者;支宋**苗木款3.15万元,开票人为东升酒店经营者;支马**苗木款5.27万元,开票人为孟家港超市经营者;2018年,支胡**苗木款0.32万元,开票人为**商店经营者。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单位加强对票据的管理,杜绝虚假的票据入账,并处以1万元罚款上缴县财政。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澧县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澧县审计局

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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