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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澧县城市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9-09-28 17:09 作者:佚名 来源:澧县城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澧城发〔2019〕9号

局各股(室)、二层单位:

《澧县城市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澧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28日


澧县城市管理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以下简称“四项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19〕11号)规定及《澧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的实施方案》(澧政办发〔2019〕13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9月起,全局各行政执法单位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许可等行为时全面执行“四项制度”,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完全充分,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落实执法公示责任。承办单位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承办单位及时通过公示平台向社会依法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全省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前,本局门户网站上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通过专栏公开并链接进入县政府门户网站专栏。

2.强化事前公开。本局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开本单位的服务指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应当经合法性审核后,按“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运行要求,在政府或单位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3.规范事中公示。严格执行《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要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案件实行终身负责制,负责调查取证,负责制发各种文书至执行完毕结案。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要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政务服务城管局窗口要规范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单位要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相关信息。行政执法承办单位要按国家要求及时公开和报送本单位年度行政执法情况及相关数据。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责任。承办单位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完善文字记录。要研究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执法文书,要适用省、市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的格式文本。

3.规范音像记录。各承办单位要根据执法需要,合理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执法任务较重、办案数量较多的承办单位,要开展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建设。各执法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按照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执法人员以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现场勘验执法人员每2人一台的标准配备。执法人员、执法事项、执法任务以及音像记录环节较少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适当降低配备比例。

要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亮证执法、现场检查、现场勘查、留置送达和举行听证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承办单位要制定音像记录采集存储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方案,编制《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执法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规章制度。

承办单位音像记录采集存储设备配备和音像记录场所建设方案,报县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县财政统筹安排建设资金,按照规定采购和建设。

4.严格记录归档。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凡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所采集的音像记录,要刻录成光盘,与纸质文档一并组卷归档。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存储。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大数据、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5.发挥记录作用。加强对记录资料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加强对记录信息调阅的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严格落实法制审核制度。本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明确审核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为局法制股,要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3.确定审核范围。本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如下:

行政处罚:(1)规划处罚案;(2)建筑垃圾处置处罚案;(3)建筑施工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处罚案;(4)砍伐(损毁)城市绿化树木处罚案;(5)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处罚案;(6)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案;(7)挖掘城市道路处罚案;(8)其他(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20000元以上)处罚案;(9)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处罚案。

行政许可:(1)大型户外广告审批;(2)封闭阳台、城市道路审批;(3)改变临街建筑物立面效果审批;(4)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审批;(5)占用城市道路大于10平方米审批;(6)建筑垃圾处置审批;(7)成立清扫、运输、处置公司审批;(8)设置消纳场所审批;(9)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10)砍伐城市树木审批;(11)迁移古树名木审批;(12)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行政强制执行案。

4.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承办人对案卷实行终身负责制,包括申请强制执行。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对疑难或重大的案件,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行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

1.说明理由制度的适用范围。行政执法单位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利的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对于按照法定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简要处理。

2.说明理由的标准及内容。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充分说明行政执法决定的理由,说明理由包括事实判断理由、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四个方面,旨在说明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和逻辑性,要着重对执法证据所指向的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的关联、法律规范的适用与执法决定裁量的合理选择等方面予以说理。

3.说明理由制度执行的监督。对于执法决定文书不说明理由,仅简要记载当事人的行为事实和引用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说明,拒不说明理由的,可向上级主管机关或县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监督。

(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完善行政执法数据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全国统一规范的执法数据标准,明确执法信息共享的种类、范围、流程和使用方式,促进执法数据高效采集、有效整合。各单位要积极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的运用,利用语音识别、文本分析等技术对行政执法信息数据资源进行分析挖掘,发挥人工智能在证据收集、案例分析、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中的作用,聚焦争议焦点,向执法人员精准推送办案规范、法律法规规定、相似案例等信息,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生成执法决定文书,有效约束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确保执法尺度统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大数据的关联分析、深化运用,通过提前预警、监测、研判,及时发现解决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行政决策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政府治理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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