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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澧城行发〔2010〕1号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1 15:43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LXDR-2010-60001

 


 

澧城行发〔20101号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暂行规定》经局长办公研究决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一月十四日


 

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暂行规定

 

一、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法律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处罚条文(一):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

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2、采取补救措施;3、警告;4、处以51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小区违法,并能及时消除违法后果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反,并能及时消除违法后果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处以3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法,并不能及时消除后果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处以7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违法的、不按城管局的要求时间进行整改的,①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②采取补救措施;③处以1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限期处理;2、预以没收;3、处以502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批准首次在小区敞放,并有专人监管,产生粪便及时清除的,①责令其限期处理;②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批准在小区1次以上、首次在次要街道敞放,产生粪便不清除的,①责令其限期处理;②处以5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次要街道上敞放、首次在主要街道上敞放并有人监管,产生粪便及时清除的,①没收;②处以1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主要街道上敞放、阻碍执法的、责令其限期处理而没有处理的、在主要街道产生粪便主人不清理的,①没收;②处以2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清理;3、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4、处以100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完成工程量百分之十以下,且接通知后按规定清理或恢复原状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实施的、完成工程量达百分之五十,不按通知规定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处以5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改正的、完成工程量达百分之八十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处以8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谩骂执法人员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清理;③采取补救措施;④处以1000元罚款。(解释:广告容貌标准指:1、高度与其他广告不平齐的;2、存在安全隐患的;3、不协调的、内容不健康的、遮挡窗户的、影响交通的、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堆放物料市容貌标准指:影响交通的、未覆盖的、下达改正通知书不改正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不符合其他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市容貌标准指:不符合设计安装专业技术标准的、存在危险的、与其他建筑物不协调的、妨碍行人、车辆通行的、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

处罚条文(四):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2、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3、处以10001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行为正在实施中,已完成该工程量百分之十以下,并按执法部门要求规定及时改正的,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小区次要街道首次实施,完成工程量达百分之五十,接到通知后按规定整改的,①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消防通道实施的,接到通知后不按规定时间履行或拆除的,①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②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③处以5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阻碍执法的,拒绝拆除的,①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拆除;②逾期未履行或者未拆除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强制拆除;③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五):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恢复原状;2、处以50-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损坏价值不足50元的环卫设施并按规定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按实际照价赔偿;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损坏价值50元以上(含50元)100元以下的环卫设施,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实际造价赔偿;③处以5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损坏价值100以上(含100元)500元以下的环卫设施,不按规定恢复环卫设施的,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实际造价赔偿;③处以8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损坏公厕的、损坏主要街道环卫设施的,拒绝恢复原状的,阻碍执法的、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①责令其恢复原状;②不能恢复原状的按实际造价赔偿;③处以1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六):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

2、擅自在县城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3、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

4、在县城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氏的;

5、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6、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

7、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8、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9、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0、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11、在县城区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其改正;2、罚款:16项行为的,处以5100元罚款;711项行为的,处以1003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实施并按规定及时纠正违法后果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多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违反并按规定改正的,消除违法后果的,具有16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50元罚款。首次在主要街道和公共场所违反的,多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违反的,并不按规定时间消除违法后果的,具有7-11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5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主要街道、学校、公共场所实施的、拒绝消除后果的,具有16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80元罚款。具有711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8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阻碍执法的,具有16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100元罚款。具有711项行为的,①责令其改正;②处以3000元罚款(解释:影响市容指不按规定摆放、堆放的,影响交通的、影响行人通行的、乱吊乱挂的、乱贴乱画的、设置的物品不平齐、高矮不一的、遮窗挡阳、影响视线的、存在安全隐患的、不符合有关技术指标的、内容不健康的、破旧吊色的、影响观瞻的。影响环境卫生指将废弃物扔在路面和场地、乱泼乱倒的、污水横流的)。

处罚条文(七):《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3、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规定时间未缴,经催缴后在催缴宽限期内全额一次性缴齐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并谩骂收缴人员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7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阻碍公务的,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八):《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建生活垃圾设施质量未达标准的,接通知规定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未建设生活垃圾设施,接通知后才建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3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未建设生活垃圾设施,接通知后未按规定时间建成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6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绝建生活垃圾设施、阻碍调查和阻碍公务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九):《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3、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边申报边验收就投入使用,并按限期改正要求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未验收,验收不合格,下整改通知书后,不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罚款;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的,拒不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工程合同价款4%罚款;③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条文(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改正;3、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正在关闭中,未造成危害结果,并按规定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已关闭、闲置或正在拆除中损失不大,并按规定要求恢复原状的,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1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已关闭、闲置超一个星期的,或已拆、不按时恢复的,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5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已关闭、闲置超二个星期,或已拆并拒不恢复的,阻碍执法的,①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期改正;3、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在小区或次要街道首次违反的,并按规定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小区或次要街道首次违反并不按规定改正的、二次违反并及时按规定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在小区或次要街道违反两次以上、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首次违反的,并不配合行政相关调查,拒不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对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或公共场所多次违反的,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3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从业不超过一天,并按要求及时停止处置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从业超过一个星期,不按要求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1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谩骂执法人员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2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的、拒绝停止从业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限期改正;3、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反的并及时全部清理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次要街道违反二次以上的,在主要街道首次违反的,并及时全面清理干净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清理路面的,不配合调查、谩骂执法人员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3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清扫路面并阻碍执法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限期改正;③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以下义务:①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②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③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④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并在24小时内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免以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两次并按通知时间及要求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拒绝配合调查并拖延纠正违法行为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1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严重阻碍执法的、拒不纠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五):《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②按照规定处理处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③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④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⑤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⑥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⑦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⑧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下达改正通知书后,再违反并在规定时间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处以3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违反2次以上的,不按要求拖延改正的,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谩骂执法人员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处以5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六):《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违反第一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4、违反第二项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有停业歇业计划,但未实施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停业、歇业不满一天并于次日恢复营业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违反第一项的处以1万元罚款;④违反第2项的处以5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停业、歇业满二天的,并于次日恢复营业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2万元罚款;④违反第2项的处以8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停业、歇业一星期后恢复营业的、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3万元罚款;④违反第2项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单位有1-2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3项行为的,5000-1万元罚款。个人有12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第3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混入建筑垃圾不足0.05m3,首次混入危险垃圾不足0.01m3具爆炸性的,擅自设立弃置场还未受纳建筑垃圾的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于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混入建筑垃圾满1m3,混入危险垃圾满0.05m3不具爆炸性,擅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2m3以下,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单位违反1-2项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个人违反1-2项规定,处以10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15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混入建筑垃圾2m3,混入危险废物0.1m3或具有爆炸性的,擅自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3m3,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单位违反1-2项规定,处以200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8000元罚款,个人违反1-2项规定,处以15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25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混入建筑垃圾满3m3,混入危险物品具有爆炸杀伤力可能性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单位违反1-2项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1万元罚款。个人违反1-2项规定,处以200元罚款,违反第3项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八):《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处以50001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受纳不足0.1m3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受纳0.1m3以上,不超过0.3m3的,并拖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受纳两次以上,受纳0.3m3以上,不超过0.5m3的,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7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受纳三次以上的、受纳0.5m3以上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十九):《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1、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2、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1项行为罚款5000-5万元;2项行为罚款1万—10万元。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反并及时处理后消除污染的,首次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运输单位处置已运行不超过0.1m3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违反但自己不能消除污染的、污染主街道的、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运输单位处置的、已运行不超过1m3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5000元罚款,违反第2项的处以1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违反的,拒绝清除影响的,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运输已运输超过10m3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2万元罚款,违反第2项的处以5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交给个人或未经批准单位运输,运输已超过15m3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违反第1项的处以5万元罚款,违反第2项的处以10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处以50005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违反的,并自己及时清除干净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两次在次要街道违反的,首次在主要街道违反,并自己能及时清除干净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主要街道违反、不及时自行清除的、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3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清理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 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处以50002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后,还未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文件的,并及时收回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不到三天,并按要求收回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已满一星期才收回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1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非法转让、拒不收回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处以2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2、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施工单位罚款1-10万元;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罚款50003万元。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0.1m3以下的并及时改正,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处置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0.1m3以上5m3以下的,并不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处罚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5m3以上10m3以下的,不配合调查的,拒绝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施工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2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擅自处罚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10m3以上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警告;3、罚款:对单位处5000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不足0.01 m3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在小区、次要街道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次要街道违反、首次在主要街道违反、不及时清除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单位处以3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5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主要街道违反、阻碍交通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警告;③对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四):根据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占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性质的;

2、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未按照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的;

3、影剧院、商店、饭店、车站等公共建筑没有附设公厕或者原有公厕及其卫生设施不足,未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者改造的;

4、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及其卫生设施的设计和安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的;

5、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不按照规定改造或者重建,或在拆除重建时未先建临时公厕的;

6、独立设置的城市公厕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警告;2、责令限期改正;3、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对首次违反,并及时改正的,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第1-2项,并及时按要求改正到位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工程造价1%罚款。违反第36项,并及时改正到位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3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对违反第12项,未按规定及时改正到位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工程价款6%罚款。违反第36项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45条,未按规定及时改正到位的,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4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到位的、阻碍执法的,对违反第12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工程造价7%罚款。对违反第36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第45条,①警告;②责令限期改正;③处以5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五):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

2、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

3、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违反并能及时恢复原状,未造成影响的,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不能按执法部门的要求及时恢复原状的,依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对违反第1项处以50元罚款。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第2-3项的,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处以3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拒不恢复原状的、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对违反第1项的处以80元罚款,对违反第2-3项的处以4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的,①责令恢复原状;②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③对违反第1项的,处以100元罚款。对违反第2-3项的,处以5万元罚款。

 

二、城市规划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处罚条文(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建设;2、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10%罚款;3、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工程处于正负零以下的,违法教育规劝后,主动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的,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采取以下改正措施可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并处造价5%的罚款。①新建、扩建、改建不影响相邻关系的;②违法建设行为人接到《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后,未继续发生,且积极配合查处,认真加以整改的;③违法建设未对他人、社会造成影响或后果,且无相邻纠纷的;④其它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3、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①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仍未改正的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②《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下发后继续违规建设的;③暴力抗法或者恶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阻碍调查取证的;④产生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⑤其它依法从事处罚的情形。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并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能拆除的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且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罚款,①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卫生或生产、生活秩序的;②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指标,且无法纠正的;③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其他情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确认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之前,应当组织听证。

处罚条文(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和《湖南省<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停止建设;2、责令期限拆除;3、处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临时建筑面积不足3存在时间不足3天,并在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15日内自行拆除的,①停止建设;②接到通知书后按期拆除;③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临时建筑面积超过3存在时间超过3天并未及时按规定拆除的,①停止建设;②责令期限拆除;③处以工程造价0.3倍的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临时建筑在街道两侧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占用绿地、影响通风采光的、不配合调查的,①停止建设;②责令期限拆除;③处以工程造价0.8倍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车辆、行人通行、阻碍消防通道、拒不按规定要求拆除的,妨碍执法的、其他强制性指标的,①停止建设;②责令期限拆除;③处以工程造价1倍罚款。

 

三、城市公共客运管理

 

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处罚条文(二十八):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营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50003万元。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准备开业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开业满一天以下,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开业已满一天不超过15天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2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证件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业务,非法营业时间已超过20天,阻碍执法拒绝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二十九):《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客运用地或者候车站、停车场、调度房等设施,或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移作他用的;

2、擅自在城市公共客运站、场等交通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公共客运交通活动的;

3、污损或者毁坏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改正;2、处以10002万元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具有第1-2项违法行为存在不足6小时的,具有第3项污损或毁坏轻微的,并能正常使用的,①责令改正;②免罚;③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2、一般违法行为:具有第1-2项违法行为存在6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具有第3项行为不能正常使用,但按要求时间恢复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5000元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具有第1-2项违法行为存在48小时以上三天以下的,具有第3项行为不能正常使用也不能按要求时间恢复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1万元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具有第1-2项违法行为,时间在三天以上的,具有第3项拒不恢复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2万元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处罚条文(三十):《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

2、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

3、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10001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具有第1项并首次违反时间不超过两天的,接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具有第1项并首次违反时间在两天以上五天以下,并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的,首次违反第2-3项,并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立即改正的,未造成负面影响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3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改正的,已造成社会影响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8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的,拒不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十一):《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未经报告停业、歇业,造成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混乱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处以50001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停业不超过3小时的并及时恢复营业的,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停业或歇业超过3小时不超过6小时的并及时恢复的,处以5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二次停业、歇业,停业或歇业超过6小时不超过24小时,不配合调查的,并及时恢复营业的,处以7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停业或歇业超过24小时的,拒不恢复营业的,阻碍执法的,处以1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十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城市出租车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不执行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建设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以及不使用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车费发票的;

2未按时如实向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填报出租汽车统计报表的;

3、不按照规定缴纳税费和客运管理费的;

4、将出租汽车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驾驶的;

5、未经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将出租汽车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6、未装置由客运管理机构批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计价器的;

7、没有固定装置统一的顶灯和显示空车待租的明显标志的;

8、没有在车身明显部位标设经营者全称及投诉电话,张贴标价牌的;

9、出租车营运时驾驶员不携带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正本等其它客运资格证件,以及车前挡风玻璃处不张贴建设部统一样式的营运证副本的;

10、出租车带客不按照合理线路或乘客的正当要求行驶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2、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具有第2389项的情形之一,时间不超过2天,并及时按要求改正的,①警告;②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具有第2389的情形之一,时间超过3天或2次以上的,首次具有第1456710情形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态度不诚恳的,未在规定时间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因同样的原因曾受过处罚的,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处以3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十三):《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携带客运资格证件的;

2、未按照合理线路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绕道、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3、未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的;

5、擅自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警告;2、并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具有第13项态度诚恳并及时改正的,①警告;②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二次具有第13项的,首次具有第245项的,态度不诚恳的,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因同原因曾受过处罚的、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的、处以2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处以3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十四):《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改正;2、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未投入营运的,①责令改正;②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投入营运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在规定时间未改正的,不配合调查的,投入营业满两天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2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因同样的行为受过两次处罚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3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十五):《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在城区非法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50003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未满14周岁或已满70周岁,或残疾人首次违反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除本条轻微违法行为情节以外,首次违反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5000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二次违反的,不配合调查的,不按规定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2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受过处罚的,阻碍执法的,拒不改正的,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十六):《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营运的;

2、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营运的;

3、强迫从业人员违章作业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和检测客运车辆,车辆技术、安全性能不符合有关标准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改正;2、处以1万-3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有预谋未实行的,①责令改正;②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具有上述情节之一的,并及时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未造成其他损害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1万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二次以上具有上述情节的、不配合调查的、未在规定时间改正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2万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阻碍执法的、因同样的行为受过处罚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3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十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客运服务标志的;

2、未在客运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3、客运线路或者站点临时变更,未按照规定提前告知公众的;

4、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未按照规定安排乘客换乘或者后续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拒载的;

5、客运车辆到站不停或者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

6、客运车辆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改正;2、处以10005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具有第1-2项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改正;②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二次具有第1-2项和首次具有第3-6项情形之一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不在规定的时间改正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3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受过本条二次处罚的,阻碍执法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5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三十八):《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城市公共汽车站停放非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设置摊点、堆放物品的;2、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改正;2、处以500-3000元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具有第1项行为首次违反并时间不超过3小时,并及时改正的,具有第2项正在实施中,未造成损失当即恢复原状的,①责令改正;②免予处罚。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一般违法行为:具有第1项行为首次违反但时间已超过3小时的,具有第2项但未在规定时间改正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500元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严重违法行为:具有第1项行为违反时间超过三天的,不配合调查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2000元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因同样行为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阻碍执法的,态度横蛮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3000元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条文(三十九):市政管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活动的;

2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改正;2、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具有第1项情形时间不超过半分钟,不影响交通,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除本条第1项规定处罚情节外,首次违反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200元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违法行为长期存在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1万元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因同样行为受过二次处罚的,阻碍执法公务的,拒不按规定改正的,①责令限期改正;②处以2万元罚款;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商管理

 

处罚条文(四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规定:

1、对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的无照商贩,和未取得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许查进行经营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2、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

3、无照商贩的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第1项①应当依法取缔;②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③没收违法所得;④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2、第2项处2万—20万元罚款。3、第3项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50万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小区的流动经营并及时改正的,①应当依法取缔;②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多次在小区流动经营的和首次在主次街道违反并及时改正的,①应当依法取缔;②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③没收违法所得;④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处以100元罚款。出租的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①应当依法取缔;②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③没收违法所得;④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处以500元罚款。出租的处以2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①应当依法取缔;②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③没收违法所得;④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出租的处以2万元罚款。

处罚条文(四十一):《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行政许可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五、工商行政管理

 

处罚条文(四十二):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指定经营场所进行店外经营或店外作业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警告;2、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出店时间不超过1小时并立即改正的,①警告;②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二次出店的、不按规定时间内改正的,①警告;②处以3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谩骂执法人员的,①警告;②处以8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法的,因同样行为受过处罚的,①警告;②处以1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四十三):《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四)、(五)、(八)项及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没收非法所得;2、处5000元以下罚款;3、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受他人指使或雇佣而在实施中,后悔并及时自行清理、拆除的,①免予处罚;②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2、一般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实施,并按整改通知及时清理或拆除的,①没收非法所得;②处以2000元罚款;③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二次以上的,在主要街道阻碍交通或行人的,影响市容市貌的,①没收非法所得;②处以4000元罚款;③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拒绝清理、拆除的,阻碍执法的,谩骂执法人员的,态度蛮横的,①没收非法所得;②处以5000元罚款;③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处罚条文(四十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限期清除;2、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3、处以5003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小区书写或张贴一处广告,并自己主动及时消除的,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二次在小区或次要街道书写或张贴一处以上广告,按执法部门的要求改正的,首次在主要街道张贴广告的,①责令限期清除;②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③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在次要街道或小区书写或张贴三处的、在主要街道多次张贴的、不配合调查的、不按执法部门要求消除的,①责令限期清除;②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③处以20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因同样的行为首次受过处罚,拒不清除的,阻碍执法人员执法的,①责令限期清除;②逾期不清除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③处以3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四十五):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应当整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不得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对脱色、破损、陈旧等有碍观瞻和影响安全的户外广告,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广告发布者及时维修、翻修或者拆除。

 

六、交通秩序及公共安全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处罚条文(四十六):《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警告或处以5-50元罚款;2、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其非机动车。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在次要街道擅自停放、不妨害行人、车辆通行的,①警告;②免罚。2、一般违法行为:多次在次要街道擅自停放、首次在主要街道擅自停放的,处以3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多次在主要街道停放、不按规定改正的,处以4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主要街道停放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拒不改正的、态度恶劣的,处以50元罚款。

处罚条文(四十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对在城市人行道擅自停放机动车辆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罚款20-200;3、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有正当理由停下,并立即驶离的,免予处罚。2、一般违法行为:擅自停在次要街道人行道上,驾驶人不在现场或只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的,①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②处以20元罚款;③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3、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者态度横蛮的、谩骂执法人员的、擅自停在主要街道、拒绝驶离的,①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②处以100元罚款;③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多次违反、屡教不改的,①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②处以200元罚款;③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处罚条文(四十八):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在县城规划区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2、处以2-10万元罚款;3、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经营生产不到一天,并生产、经营额不超过500元的,并及时改正的,①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②免予处罚;③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超过两天,或经营、生产额度超过500元不超过1000元的,①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②处以2万元罚款;③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不按规定要求整改的,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态度横蛮的,经营、生产时间超过7天的,或生产、经营额度超过1000元不超5000元的,①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②处以5万元罚款;③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因同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①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②处以10万元罚款;③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四十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县城规划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2、处以1-5万元罚款;3、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经过人群稀少的道路又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①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②免予处罚;③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2、一般违法行为:运输烟花爆竹金额超过1000元不超过5000元的,经过主要街道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①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②处以2万元罚款;③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3、严重违法行为:运输烟花爆竹金额超过5000元不超过1万元的、态度横蛮的、拒不接受调查的、随时有爆炸可能的,①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②处以3万元罚款;③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因同样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的、严重阻碍执法的、危险物车辆在主要街道人群集居地方逗留的,①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②处以5万元罚款;③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条文(五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经由县城规划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2、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3、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4、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5、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6、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7、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8、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责令改正;2、处以200-2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违反第8项,未按规定时间交回《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但有正当理由的,①责令改正;②免予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违反第1-7项规定,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按要求改正态度诚恳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10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的,态度横蛮的,谩骂执法人员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15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严重阻碍执法的,因同样行为曾经受过行政处罚的,①责令改正;②处以2000元罚款。

处罚条文(五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在县城规划区内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

处罚种类及裁量幅度:1、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2、处以200-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等次及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违法行为:首次携小爆竹不超过20响、大爆竹不超过2响,不具有危险性的,并主动及时上交承认错误的,①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②免予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携小爆竹数量超过20响不满100响的、携大爆竹数量超过2响不满5响的、未主动上交的,①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②处以200元罚款。3、严重违法行为:谩骂执法人员的、隐匿行为的、不配合检查的、携小爆竹数量超过100响不超过1000响的、携大爆竹数量超过5响不满10响的,①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②处以600元罚款。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携小爆竹超过1000响的、携大爆竹超过10响的、阻碍执法的、存在重大危险性的,①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②处以1000元罚款。

本规定于2010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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