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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澧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关于印发《澧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09-12-15 15:36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澧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关于印发《澧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通知

LXDR-2009-02004
澧发改价费〔2009〕10号

各有关单位:
    我县县城区现行垃圾处理收费办法自2001年执行以来,对城区环境卫生管理,促进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由于城市建设发展和市场价格水平的变化,垃圾处理成本上升较大,加之上级已重新颁布了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现行收费办法需要予以调整。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改善生活垃圾处理状况,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县发展改革物价局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08年 第2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3〕150号)等政策规定,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进行了全面审核,并依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听证会。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澧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予以印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澧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一、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改善生活垃圾处理状况,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03〕15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澧县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二、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我县县城区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现行环卫有偿服务费同时停止收取。
    三、开征范围。城区生活垃圾的范围是:县城区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交费范围是:我县县城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和暂住人口。
    四、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1、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收费标准3元。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不含临街门店),按在职人数每人每月3元。
    3、临街门店、临街公共场所、其它经营场所按经营和公共服务类型,每月每平方米1至6元。
    4、营运交通运输工具按车型每年每辆60至360元。
    5、建设施工企业按建筑项目每平方米1至2元。
    6、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政府确定的县环卫处等单位组织代收。
    7、上述按月收费标准,在收费时按年度计算收取。但收费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1个年度计费额总和,不得计收以前年度或跨年度收费。
    应当交费的人或者项目系上半年迁入或者发生,计算1个年度收费额,下半年迁入或者发生,计算半个年度收费额。新出生人口当年不得收费。
    以上具体收费范围、标准详见附件。
    五、政策减免。对城镇“三无”(无固定住所、无生活来源、无自理能力)人员、五保户、低保户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六、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弥补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代收单位应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收取,并及时向垃圾处理部门拨付。年度由县非税局、县发展改革物价局负责协调代收单位及垃圾处理部门的结算,垃圾处理部门按3%向代征单位支付代收手续费。
    七、除本办法规定的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外,其它任何单位均不得以垃圾处理费、环境卫生费等名义向社会收费。有关单位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水电减免款以及办理有关证明手续过程中不得强行收取卫生费。
    八、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对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九、收费单位应当向县发展改革物价局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各收费点均应亮证收费,要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群众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未领取《服务价格登记证》的单位不得收费。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要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不提供规定服务的收费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十、县城以下建制镇仍按原规定收取环卫有偿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澧价〔2001〕3号文件制定标准执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其它居住人口较多的集镇,可以由乡人民政府决定参照建制镇办法执行。

 

附件:澧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附件:

澧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收费对象

计费单位

征收标准

备注

说明

1、收费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1个年度计费额总和,不得计收以前年度或跨年度收费。

2、应当交费的人或者项目系上半年迁入或者发生,计算1个年度收费额,下半年迁入或者发生,计算半个年度收费额。新出生人口当年不得收费。

3、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水电减免款及办理有关证明手续过程中不得强行收取的卫生费。

1

县城规划区居民

/

3

含流动人口

2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

/

3

含临时人员

3

经营场所及临街门店

 

 

 

 

饮食业

/

6

 

 

农贸市场

/

6

 

 

服务及娱乐业

/

6

 

 

其它经营场所

/

240

不能以建筑开间确定的,以每40㎡为1间计算

 

其它露天经营场所

/

1

 

 

其它公共服务场所

/

1

无服务收入的场所免收

4

建筑项目单位

 

 

 

 

建筑垃圾处理费

/

2

 

 

装饰、装修垃圾

/

2

 

5

城区营运交通运输工具

 

 

 

 

6座以上客车、1.5吨以上货车

//

360

 

 

6座以下客车、1.5吨以下货车

//

240

 

 

县城区砂石运输车、机动三轮车

//

120

 

 

营运板车、非机动三轮车、

//

60

 

6

其他服务收费

 

 

 

 

洒水车送水冲洗

/

20

 

 

粪池清理

M3/

200

深度超过2米,每米加价30%

 

水冲式公厕入厕

/

免费

 

 

市政、水、燃气、电、电信、电视、绿化等沿街污染作业及其它污染

 

 

 作业单位按环境卫生管理要求自行负责垃圾处理的不收费;委托垃圾处理单位处理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散、流物体撒漏及其它街道污染处置

M/

1

街道污染宽度在1米以下的按长度每米1元计费,宽度在1米以上的,按污染程度由双方协商确定。

 

渣土、建筑垃圾清运

M3/

30

建设业主自行负责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的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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