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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澧县广播电视局、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澧县公安局关于对违法销售和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行专项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9-08-14 10:35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安装及使用的管理,规范销售、安装秩序,报县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违法销售和擅自安装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销售
      按国务院第129号令的有关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广电、商务等有关部门指定的单位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单位必须持有广播电视局核发的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否则视为非法销售,将由工商、广电等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二、关于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规定
      国务院令129号《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农村收不到广播电视信号的地方),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规定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三、关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资格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省广播电视部门核发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许可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装工作。
      四、全县有线电视网内凡已私自安装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个人或单位应立即自行拆除,无证非法经营销售地面卫星接收设施的经营户自本通告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销售活动。
      五、按上级有关精神,县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县广电、工商、公安等部门对非法销售、安装地面卫星设施进行专项整治,依法查处。
      非法销售举报电话:3137797
      非法安装举报电话:3268125

 

澧县广播电视局     澧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澧县公安局

二00九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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