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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澧县监察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30 17:34 作者:监察局 财政局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澧监发〔200901

登记号:LXDR200907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 扩大采购实施范围

凡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乡镇政府及站所、医疗卫生机构、乡镇教育、城市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等单位使用预算外资金、国家投资性贷款及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健全采购约束机制

要充分利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监控功能,严把项目资金使用关,所有项目资金必须经过政府采购办初审后方能下达资金使用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项目评审,评审报告交付项目单位之前必须先到政府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计划及政府采购目录确定的范围代理政府采购事项,不得接受无政府采购计划的项目。

三、强化采购过程监督

要强化采购过程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流程的监督。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的政府采购信息都必须到常德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所有评审专家由县监察局执法室及政府采购办相关人员到场后随机抽取。未按规定公告信息及抽取评审专家的,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大采购执法力度

1、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单位实施经济处罚。各单位及责任人违反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且未严格执行《采购法》行为的,按照《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六条和《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实施处罚。

2、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对不按规定范围和程序实行政府采购的,一经查实,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追究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对严重违反《采购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 加强执法情况通报

县监察局执法室、县财政监督检查局、县政府采购办要依照各自的职责和范围,认真做好政府采购的各项监管工作,定期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采购法》的执行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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