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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澧县发展改革物价局关于开征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26 16:00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澧县发展改革物价局

关于开征县城区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澧发改〔20094

登记号:LXDR-2009-02001

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县自来水公司:

为改善我县城区人居环境,加速城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市物价局批准,决定在我县县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现根据市物价局《关于澧县城区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常价服〔2008121号)精神,将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县城规划区内经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废水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交纳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在上级批准的征收标准内,采取分步到位办法,按每立方米生产、生活用水量征收0.25元污水处理费。

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经处理后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且排放不经公共排污管网的单位,不征收污水处理费。需经公共排污管网排放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三、减免对象。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减免4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办法。污水处理费统一由县自来水公司代征,所收资金上交县非税收入管理局。其中:属于县自来水公司用户(不含澧南镇用户)在收取自来水费一并收取;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向县自来水公司交纳。

五、管理监督。污水处理费作为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污水处理厂运营经费。

污水处理厂建成以前所收污水处理费,由财政按批准方案监管拨付使用。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后,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污水处理价格成本监审,资金管理部门按照实际污水处理量向污水处理厂拨付运营(服务)经费。污水处理单位实际运行低于论证及本次定价主要指标的,应相应降低拨付标准,防止只收费,不处理的情况发生。

六、污水处理费开征后,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同时停止收取;县环保局对向城区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入污水的单位不再征收污水排污费(不含超标排污费)。

七、执行时间。公共供水用户自20094月抄见水量起执行,自备水源的征收对象自20094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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